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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建立公益慈善基金,促进人道危机应对、环境危机应对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慈善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以支持人道危机应对、环境危机应对事业为目的,在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公益慈善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公益慈善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凡国内外认同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的宗旨和理念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申请设立公益慈善基金。申请设立公益慈善基金应提供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立项申请;
2、申请方的资质证明(含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申请方团队的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
第四条 公益慈善基金的设立申请、考察由责任部门审核,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设立的,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与申请机构负责人签订公益慈善基金设立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公益慈善基金设立的宗旨和救助范围、资金管理与监督、双方权利义务及设立期限等;不同意设立的,责任部门及时告知申请机构。
第五条 设立公益慈善基金的启动资金不得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公益慈善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合法无争议。
第六条 公益慈善基金的启动资金捐赠到账后,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方开具捐款收据;
2、在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官网公示公益慈善基金立项决定;
3、为公益慈善基金开通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官网募款通道;
4、在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官网公示公益慈善基金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公益慈善基金每年须制定并提交详细的年度预算计划,并按公益慈善基金设立协议约定开展救助和募款活动。
第八条 公益慈善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 XX 公益慈善基金”。为避免混淆,在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所设立的公益慈善基金名称,不得在其他基金会设立公益慈善基金时使用。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益慈善基金须成立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公益慈善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是公益慈善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委派专人担任管委会主任,发起人或捐赠人担任管委会执行主任。发起人或捐赠人与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设主任 1 名、执行主任1名、副主任 2人及委员若干,原则上不超过7人。
第十一条 公益慈善基金管委
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及成员须报责任部门备案,管委会成员变动须及时报备。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服从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的管理;
2、拟定公益慈善基金的组织架构;
3、保证资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的章程和宗旨;
4、开展宣传、活动、救助前,向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责任部门提交申请,包括实施方案及预算等,经批准方可实施;涉及公开募捐的,还须制定募捐方案,报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责任部门审批;
5、每3个月提交一次项目实施报告。
第十三条 管委会成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和公益慈善基金的社会荣誉。管委会不得刻制印章,且无权以自身名义或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约。
第十四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公益慈善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十五条 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与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公益慈善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公益慈善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公益慈善基金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开展公开募捐。公益慈善基金的筹募、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且符合本管理办法和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每年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对公益慈善基金接受捐赠、项目开展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须提前 21 天向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责任部门提交。
第十八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应当作为主办方出现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非公开募捐的活动,公益慈善基金可以作为主办方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公益慈善基金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须全部进入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私人账户和其他组织的帐户。捐款到帐后,由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公益慈善基金的资金用于本公益慈善基金宗旨范围内的公益活动。资金使用方案由公益慈善基金管委会制定,经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批准后,可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进行支出,项目完成后须提交项目执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益慈善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有权做出暂停公益慈善基金活动的处理。做出暂停公益慈善基金活动的处理后,如问题6个月内没有得到解决,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有权解除签署的公益慈善基金协议。
7、其他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认定应暂停公益慈善基金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益慈善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管委会向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提交结项申请和结项报告,并由管委会主任签字确认,责任部门审核通过,将出具公益慈善基金终止决定,并在官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益慈善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与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协商制定用于发展与公益慈善基金宗旨相关的救助事业或符合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宗旨的救助方案;协商不成,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33 条规定,捐赠给与公益慈善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从公益慈善基金的创始基金及年度新增额中按10%收取管理费用,公益慈善基金工作经费不超过公益慈善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公益慈善基金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超过年度总支出的20%。
第二十五条 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每年度酌情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公益慈善基金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制定权、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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