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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有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办公室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借用
第六条 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出纳保管使用。
第七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九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四章 用印范围和审批
第十条 用印范围
1、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
2、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
3、拨款通知凭据;
4、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5、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
6、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
7、基金会介绍信;
8、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十一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由理事长审批。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二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三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办公室统一核稿、理事会认可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特定项目可由理事会授权领导签批。
第十四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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