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一、引言

增加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是一种问责机制。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有责任披露所掌握的应该公开的信息,公开的信息应该有利于追求最大的公共利益,增进公众对机构理解,激励合作。对于机构部门,透明促进互相学习,有利于追求共同目标。信息的披露,有利于资金与效果好的项目相配套,增加资源的有效性。总之,信息披露是提高机构信誉和效率的工具。

信息披露的目标: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增加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各方对机构的信任,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信息披露的原则

1、积极披露原则。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将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

2、假定有利原则。在被证实有害前,假定信息的披露是有利的,不对任何集体或个人构成危害。

3、知晓权原则。作为公益机构,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承认公众有权知晓和获得有关机构的信息。

4、有限例外原则。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有权不披露那些公开后弊大于利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的内容,需要考虑成本是否允许,还需要考虑政治和安全风险。对于什么信息应公开,什么信息不应公开,需要敏锐的判断能力。

1、机构信息:

1)使命、战略规划、目标和背景资料。

2)法律地位、治理、管理安排、理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理事会构架,决策办法,透明与信息公开办法。

  1. 业绩报告(年报)。

4)财务信息:资产债务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5)主要合作者。

6)采购和招聘信息。

7)联系信息:地址、电话、email等。

2、项目综合信息:

1)定期(季度)公布:

  1. 项目实施进度汇总表(分县,见附表)
  2. 资金物资(含服务)使用进度汇总表(分县,见附表)

(3)采购(含服务)进度汇总表(见附表)

(4)资金筹集进度汇总表(见附表)

(5)受益人统计汇总表(分县,见附表)

2)即时公布:

(1)重大项目活动

(2)重大项目进展

(3)重要项目变动

(4)与项目活动相关的新闻

(5)捐赠动态

3、项目专项信息

1)项目负责人

2)项目实施进度(实施进度表、资金物资使用、受益人统计表、物资采购表、筹资表)

3)项目风险信息

4)项目社会影响分析

5)项目建议和支持性文件

6)项目法律文件

7)项目监测报告

8)项目设计和计划的主要变化

9)项目结束报告

10)项目独立评估报告

11)项目合作方信息

4、不宜披露信息

1)国家机密

2)个人隐私:包括董事会成员、职工、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例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家庭电话号码、个人档案等;“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个人领域”,也叫私人空间,个人的隐秘范围、个人居所、旅客行李、日记、信件等均为个人领域。

3)知识产权。

4)当前信息:内部信息,如内部通讯、建议、个人意见;与相关机构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理事会决策过程信息,如理事会个人观点、会议记录等。

5)司法调查信息。

6)基金会理事会有权决定不披露有可能对公众利益不利的信息。

 

四、实施安排和监督

相关的信息应便于不同利益相关者获取。应特别保证合作机构和受益人的获取。

1、目标受众

公众、捐赠人、受益人、媒体、学术界和政府。

2、传播途径:

信息主要通过现代传媒传播:主流媒体、移动传媒、网络媒体、网站、电子邮件、手机、固定电话、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同时,也重视通过传统传媒,包括面对面交流、板报、演讲和宣传册传播信息。主要传播语言为中文,同时,也重视通过英语和少数民族语言传播信息。

3、实施安排:

各部门负责整理和披露各自应该披露的业务信息,与信息受众进行交流,同时,向信息管理部门提供本部门的业务信息。资讯监测研究部负责网站维护。资源开发部负责媒体传播。

4、信息获取与发布权限:

虽然信息披露被假定是有利,但不能排除部分信息的披露,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不良的后果。信息披露,应根据信息受众的不同区别对待。

1)一般来说,为了增加透明度,大多数的信息应向公众开放,任何个人可以自由获取这部分信息,如机构和项目基本信息、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综合性信息等。

2)捐赠人和受益人还有权获取与其捐赠和受助相关的比较详细的信息。

3)研究人经过批准才能获取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详细信息。

4)基金会有责任对其掌握的不宜披露的信息进行保密。对于在项目管理和筹资活动中,必须公开的个人隐私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

5)信息的披露应有时间性。有些信息,在某一时间段内披露,可能对公众利益不利,暂时不宜公开,应给予保密。历史信息的披露,也应考虑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

6)机构有责任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披露和保密的责任不同,由于责任的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也不同。

(1)每一个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2)部门主任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披露建议,并经秘书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披露。

(3)信息管理的最终责任和信息披露的最终决定权在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