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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聘 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核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聘用程序、内容依秘书处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秘书处办公会审查通过后,由办公室发出拟录用通知,拟录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试用期业务考核表,进入试用期。
试 用
第七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
第八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九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入 职
第十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聘用协议书。
第十一条 办公室依据聘用协议书及相关规定,拟定起薪通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 办公室为新员工办理出入证、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基金会聘用的专职人员档案由职工本人负责管理。
培训
第十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办公室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办公室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参与实施。
第十八条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由办公室协同其他各部门共同进行规划与执行。由各部门提出年度岗位技能培训计划,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需求统筹制定培训方案,呈报秘书处办公会核准后,由办公室会同各部门共同安排实施,基金会全体员工参加。
第十九条 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同时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导所属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应具备的知识,必要应指定限期阅读与工作业务有关的书籍。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办公室通报培训情况。
第二十条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一条 临时培训:各部门可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随时设训。办公室予以组织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 个人出资培训:由员工个人参加各类业余教育培训,均属个人出资培训。基金会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业余教育培训活动。员工因考试需占用工作时间,持准考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四条 凡受训人员在接获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经基金会领导批准。
考核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副秘书长负责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的工作要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何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奖惩,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类型,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一)在年度工作中连续表现优秀和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对基金会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三)在基金拓展,巩固稳定积极开辟捐赠渠道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四)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贡献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期限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五)对于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基金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第三十一条 惩处分为“免职(即开除)”、“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第三十二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一)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者;
(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三)盗窃基金会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四)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基金会名义者;
(五)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者,捏造谣言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第三十三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级处分;
(二)经事实证明,领导能力差,不能使业务工作拓展者,应降级;
(三)故意浪费基金会财务或办事疏忽,使基金会受损者,看其严重性,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
(四)未经上级批准,私自做主且造成损失者;
(五)受到检举投诉,严重损害基金会形象,且经查属实者给予降级降薪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合同或辞退处理。
第三十四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服务态度低劣,对基金会还未构成严重损失者;
(二)由于过失,致使公物损坏者;
(三)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第三十五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三)在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10次或以上,年度旷工5次或以上者;
(四)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者。
第三十六条 其他违反基金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定。
薪酬福利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员工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及福利五部分构成。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员工工资、津补贴均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相应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员工福利补助包括:防暑降温费、交通补贴费、各种保险、住房公积金、临时补助等。若员工患重大疾病,帮助其解决社会医疗保险之外的其它相关医疗费用。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5日,支付的是员工当月的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十二条 临时工工资、返聘人员工资、试用期人员工资均实行包干工资制度,具体数额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基金会领导批准。
第四十三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岗位工资。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年限进行员工薪级工资的正常晋级。
第四十五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休假体检
第四十七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四十八条 员工工作满12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带薪休假的,可以延期安排或结转下一年。
第四十九条 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返聘
第五十条 基金会外部或内部退休人员,愿意到基金会服务,经秘书处办公会同意,可以以返聘形式为基金会提供服务。
第五十一条 返聘人员补助由其所在岗位、工作量及职能不同,由相关用人部门提出意见,报秘书处办公会批准,并交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二条 返聘人员可结合自身岗位,对基金会的内部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十三条 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基金会利益,维护团结同心共事。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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